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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(已实行企业年金的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如何解读)

因在行政机关工作,我就题主提出的问题,简单地谈一下个人的看法。

一、关于“已实施企业年金的企业,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”这句话的出处及其他相关政策界限

2015年8月24日,《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》发布。在其第二十八部分明确要求:“加快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。完善相关政策,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,多渠道筹措资金,采取分离移交、重组改制、关闭撤销等方式,剥离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“三供一业”和所办医院、学校、社区等公共服务机构,继续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,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施社会化管理,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,为国有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。”这是由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级政策文件,也是两办文件的法定依据。

2019年3月,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以厅字〔2019〕19号印发了《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》。如图。

《意见》的主要任务部分,提出五项具体工作,第五项为:分类处理统筹外费用。概括一下,其主要内容如下:

  • 总的原则:按照新人新办法、老人老办法、统筹兼顾、逐步消化的原则,妥善解决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问题;
  • 地方国资监管部门、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要统筹考虑企业年金实施等情况,严禁巧立名目违规提高福利待遇,严格资产管理,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
  • 国有企业对退休人员现有统筹外费用进行认真清理、分类处理,不再新增统筹外项目,原则上不再提高发放标准
  • 已实施企业年金的企业,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
  • 具体处理办法是:1、符合有关规定的现有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,国有企业可一次性计提,按现有方式发放;2、在条件允许情况下,企业经与退休人员协商一致,也可参考所在城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一次性支付3、对企业自行发放的现有人员统筹外费用,由企业按现行途径妥善处理。
  • 国有企业要设立过渡期,逐步减少新办理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过渡期满后退休的人员,按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待遇,由企业一次性支付,企业不再发统筹外费用

这就是中办、国办文件中关于分类处理统筹外费用的具体要求。当然,政策的最终落地,还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,并加以落实。

二、企业年金的实质:企业补充养老保险

2018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《企业年金管理办法》规定: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根本目的是: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,推动企业年金发展,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。所谓的企业年金,是指: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,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。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

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:企业年金的实质是补充养老保险,国家对建立企业年金的态度是鼓励,而不是强制。更直白地说:对于一个具体的企业来说,建立还是不建立企业年金都是可以的,国家对此并不做强制性的要求。这与企业必须强制性地参加“五险一金”是完全不同的。这一点十分重要。

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所需的费用,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双方来共同缴纳。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%。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%。个人缴费部分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。由职工和企业双方交费所汇集起来的企业年金基金,由受托人负责投资运营。

更明白地说: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,企业做为用人单位负担总工资额的8%,职工个人负担本人工资额的4%。也就是说:职工个人负担1/3,企业负担2/3。企业负担为个人负担的2倍。

毫无疑问,这对于职工个人来说,当然是重大利好,职工退休之后可以领取更多的退休金;但对做为用人单位的企业来说,用人成本肯定会增加不少。这对于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来说,自然不在话下,但对经济效益一般、缴纳“五险一金”都勉为其难的企业来说,自然也就没有什么可能性。目前,我国己经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比例不高,原因正在于此。因此,一个企业是否己建立了企业年金,可以做为企业经营情况的重要参考指标。

三、回答题主的问题:己实行企业年金的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如何解读

从总体上来说,我国的企业规模差别巨大,所有制形式复杂,从巨无霸国企,到小微私人企业;从内资企业,到外资企业;从所处行业分,又涉及到国民经济各个组成部分。要彻底弄清楚,确实要下一番功夫。

从理论上讲,所有企业都要遵守我国的社会保险法,为企业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,这是毫无疑问的事情。但实事求是地说,千万百计不给职工缴纳“五险一金”的企业也不在少数;与此同时,有些国有大型企业、自成体系的行业性企业,在以高标准为职工缴纳“五险一金”之外,还交纳补充养老保险——即:企业年金——和补充医疗保险——即:大额医疗保险,有些企业甚至还在继续由企业负担职工的水、暖、电等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费用,有政策依据的一样不少地发,没有政策依据的巧立名目地发,在职职工、退休职工一视同仁,利益均沾。

其实质是企业继续承担着社会职能,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和职工联手,增大企业运营成本,减小企业利润,是私分国有资产,是国有资产流失,当然损害的是国家的整体利益。这才是己实行企业年金的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的真正用意所在。因此,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,绝对是很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。

只是,这项改革任务可能涉及人员众多。到这项改革完成之后,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高福利、高待遇,肯定将不再允许延续。己经实行了企业年金的企业,没有国家政策依据的统筹外费用,也将一律不准再予发放。毫无疑问,肯定将导致在职职工、退休职工的利益受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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